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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如何走向未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3日浏览量:217来源:作者:陈丽、迟硕
  ——以S省实际审理案件为调研样本
  
  (本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五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
  
  □陈丽   迟硕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正式规定确立了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正如在设立讨论初期充满争议一样,出于对其运行效果不确定性的顾虑,全国许多法院实施中抱持非常谨慎的态度,甚至主动干预、降低程序的启用。[1]小额诉讼程序运行面临的现状是:一方面理论界当初反对的意见尚有待验证,另一方面司法实践畏难不前、问题堆叠。一项诉讼制度是否合理,只有诉讼实践才能予以证明,而消除实践中的观望情绪,则需要借助某一运行良好的实践样本给出示范,并最终通过不断实践修正实现立法预设价值。
  
  一、小额诉讼程序运作情况实证调查
  
  (一)效率评估:审判效率显著提升,案件激增对审理效率和质量的影响须予以调控
  
  “小额诉讼程序以追求效率为根本原则。”[2]因此,对小额诉讼审判效率的考量便成为评价该项程序实施效果的首要指标。
  
  1.同期结案情况数据分析
  
  表一:小额诉讼同期结案情况表(S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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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期结案率[3]反映法院对案件收结存平衡的掌控情况。就小额诉讼设定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金额标准和适用案件类型范围,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S省以上年度本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比例,确定标的金额1.5万元以下皆可适用,涵盖借款、“三费”等七大类简易案件。表一可见,小额诉讼案件量逐月上升,6月起趋于稳定,平均占法院收案总量26%。除实施初期存在磨合适应过程,未实现百分之百结案率外,基本实现收结存平衡。这说明:该省目前设定案件范围相对合理,平均结案率达99.5%,案件处于较为优质的审判进程状态之中。但应注意,当案件持续激增至5月突破某一高位时,审理的平衡状态出现波动,在假定审判力量不变和无社会突发因素前提下,此变化警示小额案件总量需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实时监控节点和拐点,以及时调控审判资源,确保收结案均衡和案件审理质量。
  
  2.审理效率数据分析
  
  表二: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效率情况表(S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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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二可见,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4]较前一年同期同类案件减少6天,审理时间缩短近四成,验证了该项制度在提升审判效率方面的优越性和潜力。同时,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庭审次数[5]为0.93次,基本实现一庭审结,处于合理开庭次数范围之内。在平均庭审次数较去年同期变化不大情况下,当庭裁判率[6]比去年同期高出近16%。这表明小额诉讼案件承办法官注重庭审驾驭和效率,七成案件当庭作出裁判,极大满足了当事人要求便利及时的诉讼需求。
  
  (二)质量评估:审判质量和效果均实现小幅提升,当事人权利救济受限存在潜在可能
  
  即使小额案件程序效率得到提升,若审判质量和效果下滑,其合理性和正当性仍将受到质疑。为此,本文选取五项数据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质量评估。
  
  1.以调解方式结案情况分析
  
  表三:小额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情况表(S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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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三,小额案件调解率[7]较去年出现小幅下降,尚属合理变动范围内,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仍占总结案数1/4。在调解结案案件中,当事人履行裁判义务的自觉性很高,申请强制执行比率[8]仅为4.2%,远低于同期民事案件情况。这说明:小额诉讼调解案件具有较好的质量和效果,部分学者担心的“在强调效率优先时,法官职权运作尤易忽视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利益,或强制调解或放弃调解一判了事”[9]情况在S省并未出现。
  
  2.以撤诉方式结案情况分析
  
  表四可见,小额案件撤诉率[10]与去年相比上升10.5%,六成多案件经法院调解协调达成撤诉,取得良好的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表五显示,撤诉案件中,除物业、电信纠纷等批量案件和涉公共事业案件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借款纠纷较高的撤诉率表明纠纷得到了较好地疏导和化解。然而,物业和电信纠纷具有反复性和长期性,对其中并未真正案结事了的撤诉案件应予以严格控制。
  
  表四:小额诉讼以撤诉方式结案情况表(S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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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五:小额诉讼撤诉案件类型情况表(S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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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服判息诉情况分析
  
  表六:小额诉讼服判息诉情况表(S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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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终审制能否维护当事人程序权是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申诉成为小额诉讼案件唯一救济途径,相关数据需重点关注。据统计,S省小额诉讼申诉案件共有21件,申诉率为0.05%。由于缺乏长期数据积累,目前评估小额诉讼案件申诉情况只能与同期同类案件进行比较。根据权利救济穷尽理论,只有当小额诉讼案件申诉率远低于去年同期同类案件上诉率,但高于同类案件申诉率时,才能被视为合理。目前S省申诉率处于上述合理区间,但与区间最小值极为接近,这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持较高的认可接受度,基本服判息诉;二是一审终审的程序设置在客观上导致当事人权利救济受到削减与限制;三是以上两种情况兼而有之。结合表六中裁判自动履行率[11]高达97%,反映出案件裁判较高的公信度。因此,小额诉讼案件质量整体向好,当事人权利救济受限存在潜在可能,实践中应予以持续关注。
  
  (三)成本评估:当事人诉讼成本以及司法资源支出双下降,程序被不合理利用的情况隐现
  
  根据费用相当性原理,适用诉讼程序“不应使法院或当事人遭受期待不可能之浪费或利益牺牲,否则,显受如此浪费或牺牲之人即得拒绝使用此种程序制度。”[12]本文中成本专指有形成本,包括公民个人为诉讼投入的资源及国家运行诉讼制度所需的司法资源。因成本内涵较广,无法逐一考证,本文着重围绕小额诉讼较其他诉讼程序简化设计方面,通过受理费、律师费及裁判文书简化等六项数据[13]来进行评估。
  
  1.当事人诉讼成本数据分析
  
  表七: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诉讼成本情况表(S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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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直接成本可归为两大类:诉讼费和律师费。S省规定小额诉讼案件诉讼费每件1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予以免交。据表七,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实收受理费较去年同期减少95%,尚不足0.5元,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免费打官司。当事人聘请律师情况较去年变化不大,既未因为程序简化自行诉讼,也未因为一审终审权利救济恐慌而借助专业力量诉讼。未来法院加强对小额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和指导,律师费成本支出仍有下降空间。
  
  2.司法资源支出数据分析
  
  目前S省统一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简化文书格式,收效良好。在出具裁判文书的样本案件中,近80%实现了当庭送达。现阶段,S省以EMS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费用为每份10元,由此推算,S省小额诉讼案件以当庭送达方式在七个月内节省了近19.6万元的司法开支。
  
  表八:适用程序十次以上原告数(S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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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初衷之一是为老百姓提供低廉、便捷的司法服务,但门槛降低的同时也会催化一种反向滥用现象,即容易被大机构利用成为诉讼工具。表八显示,S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十次以上的原告皆为法人,[14]有限的司法供给并未提供给真正需求的人,司法资源被不合理利用的情况隐现。
  
  二、影响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效果的因素探究
  
  (一)实然与应然:实施细则对于小额诉讼实施效果的影响
  
  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的应然价值与司法实践中实然价值的有效统一,依赖于法院实施规则的价值定位和细化程度。当法院将小额诉讼价值定位于追求提高诉讼效率,其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必然偏重于适用范围最大化、流程设计最简化,此时若一味冒进而未能充分兼顾审判质量,则将导致审判质量异动,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保障程度降低。与此相反,当法院一味强调案件质量,害怕因扩大适用而失控时,其制定实施细则时必然会以相对保守态度,严格控制甚至排除适用条件范围,将流程规定设计复杂化,虽然名义上已实施了小额诉讼程序,但在提升司法效率和减少当事人讼累方面作用并不明显。
  
  (二)观念与行动:法律意识对小额诉讼实施效果的影响
  
  小额诉讼实施极大地依赖于法官的态度及其所在地域的社会环境。[15]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程序灵活性进行掌控,其裁判习惯及职权运用程度都将决定程序运行效果。同样,公民的认可程度、诉讼偏好及法律文化传统也决定着程序适用水平的高低。有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会引发“诉讼爆炸”,[16]事实上,S省小额诉讼收案量与去年同期发展态势基本持平(见表九),并未出现滥诉现象。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该地区民众具有相对理性的诉讼观念和传统;二是法院和法官在实施小额诉讼过程中进行了理性的宣传和引导。
  
  表九:小额诉讼收案数量情况表(S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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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专一与多面:专业化程度对小额诉讼实施效果的影响
  
  现阶段,小额诉讼专业化审理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单向化专业审判,即各业务庭分别指定专门法官负责审理小额案件,但这些法官同时还负责其他非小额案件的审理工作。另一种则是双向化专业审判,即设立小额速裁庭审理此类案件。第一种模式的弊端在于“审判人员的两头兼顾,可能导致难以发挥最佳效益”。[17]第二种模式由于小额诉讼涉及案件类型较多,对法官知识与能力的全面性要求更为严格。此外,专业化管理程度的高低,除审判阶段外,还包括立案、执行与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的紧密配合。通过对S省两个区法院调研发现,设立专门小额速裁庭的B区法院效率指标优于基层平均水平(见表十)。究竟采取怎样的专门机构与人员配置,应视法院自身情况而定,但均应符合小额诉讼专一化审理和管理要求。
  
  表十:B区法院与J区法院小额诉讼质效对比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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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诉讼与非诉:非讼法理的适用对小额诉讼实施效果的影响
  
  “一审终审的程序规定会对法官产生一种引导,使其无需再顾虑上诉程序,更加倾向于判决,而不是调解。”[18]S省虽未出现上述情况,这与该地区普遍设立“诉调对接中心”这一前置非诉调解机构有关,调解得到了充分运用和保障(见表十一)。据此表,经过磨合期后,同期结案率与诉前调解率均趋于平衡,但当5月诉前调解比率下降时,小额诉讼同期结案率立即受到冲击和影响,两者在效率方面的相互牵制可见一斑。小额诉讼所追求的简易和高效的立法价值与非讼法理灵活、迅速、低成本解决矛盾纠纷的优势不谋而合。[19]因此,合理地适用非讼法理,保持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机制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实现审判效率与诉讼成本的优化。当然,非讼法理的适用也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若将小额诉讼完全非讼化,将造成诉讼效率要求与程序保障之间的紧张,有可能导致诉讼正当性的缺失。”[20]
  
  表十一:小额诉讼诉前调解与同期结案情况表(S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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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适用与转化:排除适用与程序转化规范性对小额诉讼实施效果的影响
  
  为确保裁判质量,各地法院均设立机制将事实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排除适用小额诉讼或转为简易、普通程序审理。在S省H区法院实践中,有7.1%的小额案件因排除适用或程序转化而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转化的比例较低,排除适用的比例也随着程序的实施逐渐降低(见表十二)。若对排除适用与程序转化的条件及时间缺乏客观标准,将可能产生两个负面效果:首先法官会较为轻易地以该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由,将案件排除适用该项程序;其次,审理过程中会大大增加案件转向简易、普通程序审理的风险。这不仅变相地回避了程序的适用,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及程序适用的繁复性。正如程序法定原则所强调的“禁止把诉讼程序进行完全委诸于法官裁量”,[21]应对排除适用及程序转化进行刚性细致的规定,同时明确完善审批手续,以实现小额诉讼与其他程序良性衔接。
  
  表十二:小额诉讼排除适用与程序转化情况表(S省H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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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实施的优化建议
  
  (一)小额诉讼评估与优化路径的模型建构
  
  根据波斯纳定理[22]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23],程序实施的价值目标是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其中,收益指诉讼程序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效用。[24]诉讼制度收益最大化可理解为审判质效最大化。而成本是为达成判决而消耗的司法资源与错误判决带来的资源浪费之和,即直接成本(DC)与错误成本(EC)之和。从经济学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25]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实施效果的评估标准及优化过程,便是不断提高审判效率与质量,降低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支出的过程。
  
  决定这一过程的首要因素就是诉讼程序的完备程度。程序简化与效率提升具有直接关联的同向性,而当程序完备程度变化时,直接成本与错误成本将呈现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据此,本文以程序完备程度为自变量,效率、直接成本与错误成本为因变量,建构小额诉讼评估与优化路径模型(见表十三)。
  
  表十三:小额诉讼评估与优化路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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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图中,C代表同类案件在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各项指标平均值函数。C与E、EC、DC的交点Q、M、N分别代表同类案件未适用该程序时诉讼效率、错误成本及直接成本的平均值,C与Y轴的交点P表示此时程序的完备程度。当程序完备程度<P时,则EC>M,这与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核心价值取向相悖;当程序完备程度>P时,DC>N且效率会因程序复杂性的提升而降低,这于程序收益无益。因此,以M、N、Q分别作为小额诉讼程序被允许达到的最大错误成本、最小直接成本与效率,P即为程序完备程度的临界点,或者说程序简化的最低限度。
  
  据此,应立足我国国情,完善与细化小额诉讼制度规定,依照程序简化的科学性与正当性原则,舍弃“不必要”或“不划算”的程序要件,[26]严格遵循正当程序一般要件,[27]以取得效率、质量与成本之间的合理平衡。
  
  (二)提升小额诉讼审判效率的对策建议
  
  为实现小额诉讼灵活简化的价值特点,高效迅速地解决矛盾纠纷,不断提高程序的利用效率,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程序设计。
  
  1.设置审前阶段督促程序。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规定小额案件起诉后法院可作出决定,要求被告履行原告请求,被告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则此决定与判决同等效力。[28]
  
  2.明确期限规定。应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立案、内部移送、审理等期限进行量化并予以明确规定,进而加快案件审理,促使整体效率有效提升。
  
  3.简化庭审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应以一庭审结为原则,当庭裁判,当庭送达。对庭审程序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可不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4.简化证据规则,加强举证指导。小额诉讼案件中对证人或当事人可不采取交叉询问方式,接受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等形式作证。释明必备证据范畴,确保当事人庭前完成证据准备工作。
  
  5.灵活庭审时间。可借鉴国外司法实践,更灵活地规定开庭时间,如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开庭日期,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本着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予以确定,晚上或周末均可开庭。[29]
  
  6.规范程序转化。应制定客观可操作的程序转化条件,对“案情复杂”等主观性较强的规定进行明确界定。规范审批权限,完备审批手续,确保程序转化的必要性、及时性与准确性。
  
  (三)提高小额诉讼审判质量的对策建议
  
  任何一项诉讼程序的设定都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前提,小额诉讼程序尤应在提高质量方面加强设计和完善。
  
  1.明确适用范围及排除适用条件。以规范形式列明适用案件类型,保障程序适用稳定性与统一性。细化排除适用条件,避免因法官擅用自由裁量权而导致程序被人为废止的不当情况发生。
  
  2.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当事人可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则裁定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3.加强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注重诉讼指导,提供咨询服务,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程序适用的重大事项。[30]审理中,对举证责任等事项主动释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陈述意见权。判决后及时释明答疑。
  
  4.有效运用诉前调解机制。将小额诉讼与完备的诉前调解结合起来,不仅节约司法资源也更利于案结事了。[31]因此,应加强诉前调解环节与诉讼环节的衔接,指派专人办理小额简易案件诉前调解并进行司法确认。尚未设立诉前调解机构的省份,可在此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5.建立专项管理模式。固定小额诉讼审判人员,指派业务能力全面、群众工作能力较强的法官承办小额诉讼案件。建立立、审、执、查全程专项管理,实现各部门协作及有序推进。
  
  6.完善救济途径。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应主动引导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同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小额诉讼再审案件,以更为严格的程序与组织设置,保障对错误裁判的有效救济。
  
  (四)控制小额诉讼诉讼成本的对策建议
  
  最大限度地减少小额诉讼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耗费是评价和设置该程序时所应考虑的重要价值。
  
  1.推行表格化起诉状,增加当事人诉讼便利。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以小额诉讼起诉者,得使用表格化诉状;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32]
  
  2.起诉次数的有条件限制。为防止小额诉讼变为大企业的讨债工具,结合我国国情,可对一年内同一个单位针对同一个对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起诉的次数进行限制。
  
  3.对不提倡律师代理的释明。立案时可向当事人释明小额诉讼不提倡律师代理的立法精神,并辅以完备的诉讼指导及便民措施,减少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而产生的顾虑心理。
  
  4.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应规定对于符合其他适用条件,仅在标的额上超过适用标准的小额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平衡利弊得失后,可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5.简化裁判文书。小额诉讼裁判文书在注明要点的前提下,可适当予以简化。但应建立统一的简化标准及格式规范,以确保法律文书的统一性。
  
  6.增强程序影响力。S省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有308件,仅占小额诉讼收案量0.7%。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应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当事人选择的意愿与安全感。
  
  结语
  
  “小额诉讼的作用不仅停留在解决纠纷或权利保护,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持和实现法的秩序。”[33]通过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实证分析及优化路径的模型建构可知,该程序在效率、质量与成本之间具有取得合理平衡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因此,对于该项程序既不能随心所欲亦不能裹足不前,应通过更合理的制度构建,更细节的程序设计,实现小额诉讼让普通民众接近司法、提升司法效益的立法本旨。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晨平)
  
  [1]最高法院近期赴全国调研小额诉讼开展情况,发现该制度被不同程度搁置,一些法院主动征求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意愿,回避程序适用。
  
  [2]范愉:《小额诉讼程序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3]同期结案率=结案数/收案数。
  
  [4]平均审理天数=各类案件结案总天数/结案总数。
  
  [5]平均庭审次数=审结案件开庭总数/结案数。
  
  [6]当庭裁判率=当庭裁判案件数/结案数。
  
  [7]调解率=调解结案数/结案数。
  
  [8]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数/调解结案数。
  
  [9]同注2,第151页。
  
  [10]撤诉率=撤诉结案数/结案数。
 
  [11]裁判自动履行率=1-(有可执行内容生效裁判申请执行数/有可执行内容生效裁判数)。
  
  [12]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72页。
  
  [13]律师参与、文书简化及当庭送达均非信息录入必填项目,故本文以抽样考察方法,在S省H区法院审结小额诉讼案件中,每月随机抽取60件案件,以期通过对420件样本案件的分析了解案件总体情况。
  
  [14]据统计,1至7月,物业公司、银行、电信公司起诉较多,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提起小额诉讼次数高达6000余次。
  
  [15]同注3,第148页。
  
  [16]【英】A·A·朱可曼:《英国民事诉讼的改革》,叶自强译,《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03页。
  
  [17]章武生:《简易、小额诉讼程序与替代性程序之重塑》,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18]《第3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龙实录》,载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mdfz/sl/5538.shtml,于2013年6月20日访问。
  
  [19]刘敏:《论非讼法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5期。
  
  [20]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6页。
  
  [21]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22]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提出若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则权利应赋予最珍视它们的人。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3页。
  
  [23]成本—效益分析即卡尔德—希克斯准则,指对目标提出若干方案计算每种方案成本收益,比较选出最优方案。参见冯玉军:《论法律均衡》,载《西北师大学报》2000年第4期。
  
  [24]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载《法学》2003年第8期。
  
  [25]同注23。
  
  [26]“不必要”、“不划算”系从实体方面界定,如较长庭审期间、多次开庭审理等。同注25。
  
  [27]正当程序一般要件指如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法官中立原则、诉讼进行公开原则等。注同上。
  
  [28]同注19。
  
  [29]马强:《美国小额诉讼法庭制度与借鉴》,载《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5期。
  
  [30]上海法院制作小额诉讼指南供当事人取阅,收效良好。又以小额诉讼须知形式告知程序适用条件、审理方式等事项,确保当事人异议权。
  
  [31]同注22,第183页。
  
  [32]许尚豪、朱呈义:《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述评及启示》,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9期。
  
  [33]【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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