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典当视点

典当行预扣利息属违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4日浏览量:65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
  胡先生未能如期向典当行偿还当金,被典当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当金175万元及拖欠的利息、综合取费14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判令胡先生偿还典当行当金本金,但应扣除一个月利息。
  
  2008年,某典当行与胡先生办理了典当事宜,约定由典当行向胡先生提供典当资金支持,金额为175万元,期限为同年3月份至6月份。胡先生同时应按照金额的每月3.2%向典当行支付利息。同日典当行向胡先生支付当金并出具当票,该当票记载的典当金额为175万元,综合费用为14万余元,实付金额为169.4万元。在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胡先生未能按期清偿借款。
  
  胡先生虽经法院传票传唤,但并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因此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虽然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看似争议不大,但存在一个细节,即典当行在给付当金时曾与胡先生达成协议,从当金175万元中预先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5.6万元,也就是说,胡先生实际得到的当金只有169.4万元。
  
  法院认为,合同法特别强调,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另外,商务部、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也规定,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据此,法院判决胡先生偿还典当行当金本金,但应扣除一个月利息。同时,法院也对典当行主张的利息等总数做了相应减少。
  
  法官庭后提醒,当户在典当关系中往往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预扣利息是典当行向当户提供借款时普遍存在的现象,该行为实际上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因为当户收到少于合同约定数额的借款,却要偿还更多的本金及利息,加重了当户的还款压力。而合同法作出的上述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期案苑版的案例全部涉及典当行业,包括民事法律纠纷和违法犯罪问题。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从取消到恢复,从限制到扶持,从无法可依到有章可循,我国的典当行业在曲折起伏中不断向前发展。1987年12月,成都市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当铺,随后典当行如雨后春笋般兴起。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典当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及时出台《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使典当行业开始有章可循。2005年,公安部、商务部颁布《典当行管理办法》,促进了典当行业的发展。但是,当前制约典当行业健康发展的障碍依然很多,这些障碍有的来自于法律规范的粗疏和层级较低,有的来自于当户的诚信缺失。
  
  典当行业是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国家特种行业,因此无论是当户还是典当行都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信守合同约定。当户决不能弄虚作假蒙骗欺诈典当行,否则,如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典当行遭受财产损失,就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受到刑罚制裁。同样,典当行业也应当严格依法经营,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否则自身权益将得不到司法的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典当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的规章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因此,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典当法,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超级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名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担保链困局需有顶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