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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中央银行需强化金融稳定工作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30日浏览量:61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宋军
  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重要法定职责。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央银行维护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的“双稳定”职责更加受到重视,美联储从注重个体金融机构监管转向关注系统性金融稳定,通过提前识别和缓冲系统性风险,增强美国金融体系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深化对金融稳定职能的理解,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框架,已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和中央银行职能转变的主要方向之一。
  
  危机以来美联储加强金融稳定职能的主要措施
  
  (一)《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重点领域作出制度性监管安排。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增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扩大美联储监管权力。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认定的系统重要性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清算、支付和结算等机构,均由美联储负责监管;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监管。
  
  (二)提高审慎监管标准,增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监管。金融危机后,美国在伞形监管基本框架内,适当调整美联储和其他监管者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控股公司,美联储主要负责法人主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中的子公司则沿用分业监管模式。
  
  (三)定期开展大中型金融机构压力测试,制定相应资本计划。压力测试是监管当局评估金融体系状况的重要手段,也是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压力测试识别银行经营潜在威胁,制定应急方案,识别负面情景带来的主要风险,保持充足的资本来应对非预测损失。在经历长期的经济繁荣和持续盈利情况下,压力测试尤其必要。
  
  (四)要求大型金融机构制定并提交处置计划,消除大而不倒现象。要求影响金融稳定的系统重要性和大型跨市场金融机构制定处置计划,当其陷入实质性经营困境或破产清算时,能快速有序实施事前预案。处置计划主要包括:描述金融机构快速有序处置的策略;处置计划满足有关《美国破产条例》和其他清偿制度要求,并具有可信度和可执行性;描述处置计划与公司总体治理结构的适应性;在经济实体、重要操作、核心商业条线等方面需要详细描述、分析和数据支撑,如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跨市场业务活动和关联性。需要制定处置计划的金融机构包括:受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并表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银行控股公司、外资银行、外资银行控股公司。如处置计划达不到监管要求,将被实施更为严格的资本要求、杠杆率限制、流动性标准,甚至会被限制业务扩张、经营活动和开设分支机构。
  
  (五)加强金融稳定监测,及时识别系统性风险隐患。近年来,美联储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影子银行、资产市场以及非金融部门四方面开展金融稳定监测,以适应宏观审慎管理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要求,弥补长期以来以单个机构或市场为重点的微观审慎监管的不足。该项工作不仅为美联储理事会以及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提供决策参考,也为美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等提供决策支持。
  
  一是监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获取其非公开信息,监测杠杆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测试监测资本充足水平,分析金融机构与市场的互动行为,模拟外部冲击如何在市场网络中传导并扩散影响。二是监测影子银行体系。定期监测提供信贷中介、期限转换、流动性以及风险分摊的商业机构,建立回购交易数据库,启动交易商融资情况高级信用官制度调查,重点监测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商行为、回购市场与新金融工具。三是监测资产市场。监测包括各类固定收益工具、公司权益类资产、不动产、大宗商品、结构性信贷产品的国内外资产市场,分析资产市场交易量、流动性、运作模式,评估资产市场估值水平、违约风险、风险溢价等。四是监测非金融部门。分析金融部门与非金融部门资金流动情况,监测家庭和企业资产水平、杠杆率和债务收入比等指标,分析家庭和企业借贷行为变化,评估其财务状况恶化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
  
  强化央行金融稳定工作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重要作用。借鉴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工作框架,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金融稳定职能,研究制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标准和监管规则。出台风险资本、杠杆率标准、流动性要求、处置计划、集中度限制等核心监管标准。加强新型金融业态与工具风险研判,明确交叉性金融业务和同类业务监管规则。加强风险处置和救助环节政策协调,同时,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主体地位。制定监管真空领域监管标准,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尽力减小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负外部性,增强危机应对能力。
  
  (二)增强金融稳定监测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识别影响金融稳定的风险因素和脆弱性来源。针对外生风险因素,密切监测实体经济对金融体系的不利影响,重点监测信贷集中度高的行业违约风险、实体经济财务稳健性。针对内生风险因素,监测金融市场关联性、跨期交易、金融创新和影子银行体系。
  
  科学评估金融机构稳健程度。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为重点,开展非现场稳健性评估。构建风险评价指标,运用计量分析方法,评价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及系统性金融风险贡献度,测算机构稳健性指数,作为实施差别化货币政策的重要参考。
  
  开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早期预警指标体系。除采用衡量金融资源配置、风险定价、缓冲资本、息差等主要指标外,还可引入反映区域经济金融特征的指标。
  
  (三)完善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全面评估和专项评估有机结合。全面评估侧重于机构抗风险冲击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同时,根据金融机构规模、关联性、复杂性等特征,评估其在区域或全国金融体系的系统重要性程度,识别个体风险溢出渠道,评估传染效应及系统性影响。专项评估以特定业务或风险为评估对象,针对某时期的行业共性风险开展深入评估,判断风险在机构间、地区间的分布情况和演变趋势。
  
  将压力测试作为现场评估重要内容。除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机构外,资产总额在600亿元以上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被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内部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要求评估对象完善资本补充规划。
  
  开展大型金融机构处置计划专项评估。依据金融稳定理事会《有效处置机制的核心要素》和《关键功能和核心服务识别指引》,出台大型金融机构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其探索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并据此开展现场评估。
  
  (四)探索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机制。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界定标准、准入管理方面的监管规则,并对机构设立、高管任职、重大投资活动等进行审查,对并表后机构的财务状况、资本充足、关联交易、大额风险暴露等实施持续监督管理。以合并报表为基础,侧重从自身稳定状况、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力两方面开展风险评估。
  
  完善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研究拟定交叉性金融业务标准和规范,对功能相同的各类业务统一市场准入、信息披露、资本约束、会计核算等监管规则;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常态化和规范化。重点监测分析评估不同市场风险交叉传递的渠道、过程及特点;不同功能组合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变化趋势;金融机构管理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的水平;构造交叉性金融风险传染的网络结构和交易数据库,为风险提示或预警奠定基础。
  
  (五)完善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工作机制。提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识别方法,制定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目标和措施,设计金融稳定统计报表体系。持续开展系统性的监测分析,加强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政策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逆风向的货币信贷动态调控机制,实现总量调节和防范宏观金融风险的有机结合,在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同时,促进微观机构稳健运行。(作者系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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