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8日浏览量:296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
仲裁的特点:
1、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选择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什么事项,选择仲裁员等。
2、公正性。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一旦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
4、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5、秘密性。主要表现为:第一,仲裁审理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作为原则。第二,各国有关的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以及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仲裁程序的进行而引起的敌对情绪,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继续保持友好的关系,以便他们今后的继续交往与合作。
6、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应当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权威性。仲裁实行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进行审理、仲裁,仲裁员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良好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
8、独立性。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具有隶属关系,即不具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仲裁机关之间也不具有这种关系。而我国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是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法院监督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即法院主要是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向地方党委报告工作,同时受地方人大的监督。上级法院主要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管理。
9、灵活性。仲裁不像诉讼那样需要受到各种各样法律程序的严格约束,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审理的方式以及开庭的方式等,并且仲裁程序中很多具体环节,如裁决书的内容也可以依当事人的自愿协议而被简化。此外,在仲裁程序中,各种时限以及法律适用等也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10、国际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不受国籍的限制;二是仲裁裁决能够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不同点:
1、性质
仲裁的本质是民间性,仲裁程序充其量也不过是一种“准司法”程序。仲裁机构只是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对案件管辖权依赖于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没有任何强制的意义。而民事诉讼却完全具有强制性和国家司法的性质,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民事诉讼程序就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争议是非曲直进行判定的过程,具有明显的代表国家意志的性质。
2、受案范围
仲裁机构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则不能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可见仅在民商事关系范围内,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也要比仲裁范围广泛的多。
3、当事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而仲裁则不承认第三人制度,仲裁当事人仅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4、当事人的诉权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民事主体普遍、平等的诉讼权利。凡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就必须受理。而《仲裁法》规定,到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必须有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5、提起条件和管辖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当事人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
民事诉讼则与此不同。第一,当事人提起诉讼不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第二,民事诉讼实行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即使是协议管辖,当事人也不能脱离案件与受诉法院之间的联系而自由选择受案法院;第三,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而申请仲裁必须是书面的;第四,如果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法院不能受理一方当事人就协议范围内的事项提起的诉讼,即使该事项属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
6、受理案件的基础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即有效的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即使提出,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其基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其中对案件的管辖权具有法定的、强制性的基础。
7、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与协议选择仲裁庭
第一,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只有某些案件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如在我国限于国内商事合同案件或涉外财产案件,对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则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第二,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可以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用某事方式。法院可以根据某一情况推定当事人已选择某一法院管辖。而仲裁庭的选择则不承认默示方式。一切仲裁案件,都必须由当事人以明确的仲裁协议提交某一仲裁庭和仲裁员处理,其管辖权裁能成立。
8、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问题,但仲裁中的保全措施与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在实施的程序上是不同的。首先,仲裁机构没有实施保全措施的权力。在仲裁中,当事人如果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该法院决定。其次,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仲裁中,仲裁机构无权主动向人民法院请求采取保全措施。
9、组成仲裁庭和审判组织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仲裁员(包括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员)由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选定。但在民事诉讼中,一审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案件是由合议庭审理还是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且合议庭的审判长、审判员和独任审判员,也由法院决定,一般不能由当事人指定。
10、审理组织产生的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即合议庭还是独任庭是根据适用的程序及案件而由法律确定的,并且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外,其他审理程序均适用合议制。而仲裁中的审理组织,当事人不仅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还可以选择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只有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中规定的时间内选定仲裁员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才可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11、审理方式
仲裁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若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在民事诉讼中,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开庭审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只有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12、审理原则
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进行。而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只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时才可以不公开审理;另有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无论何种情况,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13、审理程序的阶段性和顺序性
《仲裁法》对于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的程序,较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灵活的多,仲裁中的开庭程序没有严格的阶段性,调查和辩论未作严格区分。而《民事诉讼法》则明确规定了庭审过程的几个阶段及各阶段工作的法定顺序。
14、具体的程序
仲裁的程序原则上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由当事人对具体程序进行约定。在诉讼中,传唤当事人到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都具有强制性,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违反法庭规则,妨害诉讼,还将被处以相应的强制措施,甚至因构成藐视法庭罪而受到刑事处罚。而仲裁庭则不同,当事人拒不到庭则按当事人的约定和仲裁规则进行缺席判决。仲裁庭不能像诉讼那样据传当事人;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也只是基于自愿而不得强迫;仲裁中也不存在对妨害仲裁程序的人实施强制措施的问题。
15、审级制度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5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均可在法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起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以及依法不能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6、和解
《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但是这两种和解有很大不同。其最大的不同在于,《仲裁法》规定的和解发生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审理过程中的和解,只规定了执行过程中的和解。另外,仲裁中的和解的结果是因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庭根据仲裁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而结案,当事人如在执行中和解则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结。仲裁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方不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再行起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7、对仲裁申请和撤回起诉的处理
仲裁过程中,如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可以决定是否准许撤回,但其权力是形式上的。而民事诉讼中,如原告撤诉,人民法院一般会裁决准许,但不能绝对排除法院的管辖干预权。
18、调解
仲裁中的调解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有区别的。第一,仲裁中的调解,只是在裁决前仲裁庭所尝试的一种具体结案方法,在《仲裁法》中并不是一项原则;而在民事诉讼中,着重调解是一项原则,它贯穿于整个审理过程的始终。第二,仲裁中的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外人不得介入,有关情况也不向外界披露,而诉讼中的调解中的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第三,在仲裁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定裁决书;在诉讼中,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但《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第四,仲裁调解书一经生效不能撤销,而民事调解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请再审。
19、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裁决
在仲裁庭中,如果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无需报仲裁委员会决定。在诉讼中,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应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服从。在仲裁中,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但是在诉讼中,有不同意见的审判员必须在判决书、裁定书中署名。仲裁裁决书无需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发,而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20、裁决的根据
司法判决必须依法进行,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会导致判决的无效。而仲裁则不同,仲裁庭和仲裁员可以按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定,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商业习惯”等作出裁决,甚至可以在裁决中不说明理由、裁决也不因实体问题而招致无效。尽管并非各国都完全如此,但由此亦可见其与诉讼有很大不同。
21、强制执行效力的发生
裁决和判决都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是仲裁裁决一般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执行。而司法判决的强制执行效力是直接的,法院对不履行其判决的当事人,直接予以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无须借助第三者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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