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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不“登记备案” 小心“善意第三者”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2日浏览量:48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
  机动车“新规”增加了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以与《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为此,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和芝罘区法院了解到,机动车质押双方,如果只有书面合约而不进行车辆登记备案,一旦遭遇到“善意第三者”,将会带来很大麻烦。
  
  法院介绍说,我市一市民郭某向好友郝某借款,且承诺只借10天,并称可以拿自己的桑塔纳车作抵押。郝某于是答应借给郭某2万元,郭某遂将一辆桑塔纳车的手续押给郝某。借款后4天,郭某向郝某提出车辆马上要年检,需拿手续去年检,没多心的郝某便将车子手续给了郭某。郭某拿到车手续后,立即找人将车子变卖,随后便拖着欠款不还。郝某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查实,郭某的车已和另外的孙某在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业务。芝罘区法院刘法官告诉记者,在法律上,孙某就是“善意第三者”。在法律上,郝某将丧失对桑塔纳车的追击权,而孙某则可以继续履行对车辆的抵押权。
  
  对此,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有关负责人介绍,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或其他人)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或其他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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