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十三大热点问题典型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6日浏览量:367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王厚忠律师
典当纠纷是独立案由,至少在法院是有单独案由的,并且属于商事案件,不归属于民间借贷,老百姓普遍认为这两者没有什么区别,实际上这是错的,因为,他们适用的规则是完全不同的。
作为典当行的法律顾问,我更清楚风险往往在企业这方,因为从建立典当法律关系的瞬间,当金和综合费及利息能否回收的全部风险就压在了典当行的看似强壮实在稚嫩的肩膀上,有时我挺叹息,外表坚强往往内心柔弱,而这些都是因为自己的不良习惯埋下了被致命一击的隐患。
俗话说,打蛇七寸擒贼抓赃,只有关注了重点就可以逢凶化吉遇难成祥了。典当行业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政策法律层面的,这个一定要特别关注,政策调整一点,操作流程上就得重新组合及时应对,否则一定吃亏。另一个是操作层面上的。王厚忠律师认为,这两者又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法律政策是操作的指导,操作是法律政策的载体。所以,解析典当纠纷的热点问题,必须要像对待硬币一样不可只看半边脸。
典当业务,通常由交当、验当、估当、折当、写当、管当、当出、赎当、续当、绝当、出当,共计十一当组成。每个环节都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风险存在。
一、关于企业对外放贷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对外放贷,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无效那么合同约定的利息等都没有合法的基础,统统收归国有,但是,在司法审判中,如果是方向明确,互相帮助的性质,可以给予同期贷款利率的保护。
二、典当企业对外放贷是否高枕无忧
典当企业对外放贷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呢?首先,一旦纠纷四起,那么,作为典当企业得拿出《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因为没有这些文件,你是没有权利办理典当业务的,即便有这些文件,还是有区别的,因为不同的资质限定了不同的经营范围,主要有: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如果你的经营范围中没有你起争议的这项业务,那么,你的争议也会不被认为是典当纠纷,而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利息收入和第一条相同。如果没有这项业务而操作,数额较大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典当企业能否对外借贷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企业的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银行(并且有限额),一个是自有资金(注册资金),如果还向社会上不特定公众进行借贷,如果把握尺度不甚,除了自然人的利息不保护外,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典当企业未收到当物的放当属于典当吗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这是一个法定的概念,所以,如果不交付当物而放当,会被认为是非法信贷行为,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综合费、罚息和违约金,都只能在梦里数数钱了。
五、他人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是否能认定为典当
按照典当的规定,当户取得当金应当提交的是自有的当物,如果是他人的不构成典当行为,但是我遇到一个案件,通过操作保护了典当行的权益,一个当户想来贷点钱,可是没有当物,于是找了朋友过来,朋友愿意为当户担保,咨询我之后,我给出的意见是调整一下思路规避一下风险,我们让朋友典当,拿到当金直接转给当户,这样在法律上,典当行的风险就降低了很多,果不其然,由于到期朋友没有支付当金和利息及综合费,被典当行催收的时候引发了争议,其认为他只提供担保义务,不是典当,最后诉讼至法院,认定其在当票上签字和办理典当手续应当知道其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最终认定了典当行为。
六、验当不慎谁担责
有一回,某典当行收到了一堆金条,好像有些来历,但是,没有来得及仔细询问,就将当金交付给了出当人。后来,公安机关就上门了,原来,当户用偷梁换柱的方法将这些金条给骗到手的。由于案件很快告破,当户为了表现好些,于是就带着公安干警气昂昂地上门追赃来了,大家都知道,典当行又亏损了一大笔。
按照规定对于来路不明的当物,必须要求查个差不离,至少应当充分注意,当然,王律师认为,如果对来源没有把握的当物,尽量不要出当,否则,自吞苦果的滋味没有人和你一起体会。
七、估当价格有争议怎么办
对于一个当物,由于当户急于融资,并且有回赎的请求权,对于典当行的价格评估并不会斤斤计较。但是,一旦发生了绝当,要拍卖变现的时候,当户认为估低了,此时就会跳将起来,吹胡子瞪眼,哭爹喊娘,十八般武艺挨个地上场。如果操刀上了法院,王厚忠律师认为,估价可能会改写,当然前提条件是当户确有证据证明估价金额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这里的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必须要把握三个要素,明显、当时、市场价。何谓明显,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说法是估价低于市场价70%,当时是指典当时,市场价是交易价,而不是指导价。
八、当物在保管期间毁损怎么办
当物毁损是需要照估价赔偿的,当然有些典当行会做出超过估价赔付的承诺,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并不反对。如果对当物的价值有争议的,按照第七条处理,另外,由于当物毁损,从毁损发生时起,综合费停止计算。
九、当物在保管期间能否使用
典当是营业质,和典不一样,典是占有典物,通过使用获得收益,典当占有当物是因为质押的担保功能,所以,在保管期间,当物是不能使用的,否则,典当行是需要支付使用费的,当户可以要求用以冲抵其应当支付的利息和综合费用。
十、利息和综合费能否提前支付
利息是不能提前支付的,还未使用当金,当然不存在利息,所以不能提前扣除。如果提前扣除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数额确定当金。综合费用能否提前从当金中扣除,有些法院的法官认为不能,否则从新确定当金数额,但是,王厚忠律师有不同意见,因为,综合费用的性质和利息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综合费用体现的是典当行处理典当事务而产生的各种服务和管理费用的总称,已经实际发生,所以,当户不是提前支付而是应当支付。
十一、续当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在典当到期时,能否只办理续当的当票,而不办理当物的抵押手续。这点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有观点认为,可以不办,理由是续当只是时间延长了,其他的内容并不改变;还有观点认为,应当续办,因为抵押是物上权利,需要办理公示手续,如果原来的抵押合同已经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在实践的处理中也确实存在两种情况,一则是认为抵押继续有效,一则是认为无效。为此,王律师建议,续当时以重新办理抵押手续为妥。还有人问,续当的质押是否需要办理,这是不需要的,因为,质押是转移占有,如果续当,当物只要不还给当户即可。
十二、绝当后能否同时要求当户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典当综合费用
典当行与当户约定绝当后当户应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典当综合费用的,典当行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同时主张。但对于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过高的,当户可以请求依法调整。江苏法院的处理实践是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护。大家知道半年的四倍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显然比利息+综合费要低得多。这个做法直接导致了守约成本大于违约成本,法律具有指引作用,所有的当户都明白自己是到期赎当还是到期绝当。
十三、出售的绝当物有瑕疵怎么办
瑕疵包括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如果买受了绝当物的买家被人追索,典当行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把典当行作为销售者进行的约束。典当行应当对自己出售的绝当物承担责任。王律师在这里同时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在绝当后当物毁损的,其灭失的风险由典当行来承担。所以,有些典当行为了获取综合费用拖延当物变现时间也是需要承担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