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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担保抵押物被查封 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9日浏览量:320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
  安巧芬:
  
  银行与客户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在贷款发放前,该客户的其他债权人已申请法院查封了该抵押财产,由于银行没有提前得知该查封情况,随后按贷款合同陆续发放了贷款。此后,由于该客户贷款逾期不还,银行将其诉至法院。想请教法律专家: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事实,应由谁按照何种程序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借款人)明知抵押财产被查封而不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抵押合同已生效而银行因不知晓查封事实继续放款的,抵押权和查封优先权应如何平衡?
  
  陈军朝(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03条和《担保法》第59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为了平衡最高额抵押第三人利益,法律也对最高额抵押优先权的实现设定了一定的限制。《物权法》第206条第4款“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担保法》第37条第5款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因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物被查封后是不能用来抵押的,银行在不知晓查封事实情况下放款,不会导致丧失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据此,若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无论人民法院是否通知银行,而银行事实上应知晓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如果银行继续发放贷款,则新发放贷款的抵押优先权将不受法律保护。可以说,对于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即使最高额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扣押,但抵押权仍受法律保护。因此,银行要积极进行抗辩,以人民法院未通知、银行“不知情”为抗辩理由,要求享有抵押权。
  
  至于由谁来告知银行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事实,目前有两种途径:一是按照前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二是按照银行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抵押人有义务告知银行抵押物查封的事实。尽管如此,但目前抵押权人权益保护仍存在执行不到位问题,抵押权人常处于被动地位。
  
  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手续时往往直接对房地产等抵押物采取封条查封形式,未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或只通知抵押物产权登记部门协助执行但未主动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难以从执行部门得到相关信息。同时,如果抵押人明知抵押物被查封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抵押人构成违约,银行可追究抵押人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因丧失抵押权优先受偿造成的损失,如果借款人与抵押人为同一主体,可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方式维护权益。
  
  这些不确定性因素,都增加了最高额抵押权人在贷款发放中不受优先保护的法律风险。因此,作为抵押权人,银行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关注最高额抵押合同生效后企业的涉诉情况和抵押物变化情况。贷款发放前,银行应向抵押权登记部门进行详细查询,以确保最高额抵押物未被法院查封、扣押。一旦银行发现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或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后,应立即与客户协商,要求客户提供新的担保物,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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