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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建议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3日浏览量:55来源:湖北楚华典当研究所作者:
  一、对第三条的修改建议
  
  1、修改建议
  
  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担保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提供借款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人以现金方式提供借款的,以支付现金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供借款的,以支付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修改理由
  
  (1)本条要规定的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但是本条规定没有直接规定管辖法院,应予以明确。
  
  (2)借款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无实际意义,且当事人一般都不会去约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履行地应按照借款发放地去确定。
  
  (3)更好的与《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规定的对接。
  
  (4)担保物所在地等与借款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对第六条第二款的修改建议
  
  1、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贷款人提供借款有犯罪嫌疑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2、修改理由
  
  (1)只有贷款人存在与提供借款有关的犯罪行为时,人民法院才不应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应移交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贷款人存在与借款行为无关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案件。
  
  (2)人民法院发现贷款人存在与提供借款有关的犯罪行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的犯罪嫌疑并无本质区别,法律后果应该是一致的,既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有犯罪嫌疑,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移送案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那么人民法院发现贷款人有犯罪嫌疑时,亦应该是移送案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还诉讼费。
  
  (3)不管是人民法院发现贷款人有犯罪嫌疑,还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贷款人有犯罪嫌疑,均是一种嫌疑,未经人民法院审理,都不应认为是犯罪,若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贷款人有犯罪嫌疑即裁定驳回起诉,是不负责任的行为,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三、对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修改建议
  
  1、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其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修改理由
  
  (1)《合同法》第210条仅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提供借款时发生法律效力,本解释不应将范围予以扩大,不利于合同效力的稳定。
  
  (2)根据本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将法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资金拆借同样认定为民间借贷,该类借款设计金额较大,并涉及到了违约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等问题,不应将提供借款作为该类借款合同的生效的前提条件。
  
  四、对第二十四条的修改建议
  
  1、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借款人为向典当行借款而将具有合法处分权的动产、财产权利质押给典当行或将房地产抵押给典当行,双方发生债务履行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有关质押或抵押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修改理由
  
  (1)典当借款业务种类包含有动产质押、财产权利质押和房地产抵押三类,该条仅规定了动产质押,未能涵盖典当行的全部业务范围。
  
  (2)作为质押物或抵押物的当物,借款人具有合法处分权即可,应允许第三方提供质押或抵押的行为,不应限制为借款人自己所有的质押物或抵押物。
  
  (3)国务院行政法规基于典当的特殊性对典当借款作出的特别规定,应认可其法律效力。
  
  五、对第三十一条的修改建议
  
  1、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四倍,贷款人要求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修改理由
  
  (1)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如果利率经常发生变动,不利于利息的计算和收取和借贷双方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2)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普遍高于银行贷款利息,且基本上在目前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即月最高利率为2%,比较容易计算利息。
  
  (3)民间借贷市场是全国市场,利率的计算不应以地方(上海)银行同业拆放利息作为计算依据,且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经常处于变动状态,不利于借贷双方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4)10月25日,人民银行正式开展了贷款基础利率(LoanPrimeRate,简称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在报价银行自主报出本行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指定发布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报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形成报价行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并对外予以公布。目前已有9家银行加入,并准备公布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贷款基础利率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且具有稳定性,可以作为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依据。
  
  六、对第三十八条的修改建议
  
  1、修改建议
  
  建议修改为:借款人向典当行借款,在借款约定利息之外,还约定手续费、综合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应予以保护,但手续费、综合费等合理费用不应超过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上限,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2、修改理由
  
  典当行作为以自有资金发放典当借款的特殊行业,经营及风险管理成本较其他民间借贷高,综合费等合理费用应以不超过国务院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上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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