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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抵押合同关系与最高额抵押合同关系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7日浏览量:103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
  《物权法》第203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抵押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根据上述规定,最高额抵押与包括不动产抵押在内的一般抵押主要有以下区别:
  
  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在一般抵押中,抵押权的设定是以债权存在为前提的,抵押权是为担保已存在的债权而存在的。相比之下,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是对将来发生债权的担保,它并不需要以债权的实际发生为前提。
  
  2、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
  
  一般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都是特定的,这不仅表现为债权类型是特定的,而且债权的数额也是特定的。但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即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多少,均不确定。在最高额抵押的情形下,只有到决算期,其所担保的债权才能从不特定转化至特定,才可以确定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
  
  3、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与一般抵押是对已经存在的独立债权作担保不同,最高额抵押适用于连续发生债权的法律关系,不适用于仅发生一个独立债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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