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或年内重启 发行注册制如何实施?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9日浏览量:74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截至11月21日,包括上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内的A股全部在审企业已经达到761家,其中,未过会在审的企业达670家。深交所上市推广部兰邦华主任表示,“IPO有望在年内重启。”
据广州日报报道,据了解,目前企业IPO的发行审核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财务数据有效期改为6+1个月,而反馈意见回复时间也从15日延长为30日,而预披露的时间也有所提前,从受理开始即预披露。
此前,市场预计十八届三中全会后,A股市场新股重启时间表将明朗。在昨日的论坛上,兰邦华表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IPO还未重启的情况下,可考虑通过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融资,事实上,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而目前试点期间,只要是符合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都可参与其中,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证券日报刊发评论文章指出,推进注册制改革绝非新股发行制度本身修改完善就能实现,更是一项涉及资本市场各层次之间有机衔接、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系统工程。
中国投资协会创投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正达联合投资公司总经理赵岗认为,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中国化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循序渐进。新股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将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何时能够完成转变,取决于市场发展情况和成熟程度。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应该走循序渐进之路,政府及监管机构应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混合并行。从现在到完善市场政策存在一个时滞,从这些政策实施到产生效果又存在一个时滞。在这两个时滞中,我们应寻求一条“中间道路”—注册制与核准制并存。具体建议为:(1)完善核准制,厘清证监会与交易所的职责。(2)试点注册制,可以根据上市公司融资规模和信息披露质量设定不同的发行制度。
三是配套完善。注册制能否成功,应完善以下两方面:首先,应该完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力度。其次,市场及参与主体的成熟度也是完善配套的重要方面。
四是控制风险。由于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将更加强调市场化,将给我国股票市场带来一系列风险(如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下降、股价下跌、政府引导能力削弱等)。因此,证监会在控制风险方面应有思想准备,制定风险防范方案,建议从参与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角度入手,通过加大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执法力度,结合有效的诉讼制度,使发行人的造假成本大大高于其上市利益来控制风险,而把其他风险交由市场自行消化。
中国银河期货首席宏观经济顾问付鹏认为,未来,我国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监管层把握全局,做好法律和制度建设,扭转监管思路,也需要中介机构切实履职尽责,更需要投资者对新股发行更成熟的认知等多重方面的配合,才能真正意义上平稳过渡为注册制,让股票发行更加体现市场意志。市场之手做市场的事,监管之手做监管的事,才能进一步释放资本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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