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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超26亿元 北京最大非法集资案开审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7日浏览量:153来源:中国商网-中国商报 | 辽宁典当作者:李远方

涉案金额超26亿元 北京最大非法集资案开审


  虽然我国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逐年加大,但是,近年来,全国各地仍不时爆出影响巨大、波及面甚广的非法集资案件,如四川绵阳新益大厦集资案、浙江东阳女首富吴英集资案、沈阳万象集资案、浙江丽水银泰房地产集资案等等。让人没想到的是,在监管相对比较严格的北京市,竟然也爆出了一起“潜伏”达30个月之久、加盟商达4.5万人,涉案金额超26亿元的特大非法集资案。此案在审理时,由于被告人人数众多,法庭内两排辩护人席位上坐了整整21名辩护律师。
  
  在全国发展加盟商4.5万
  
  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的北京巨鑫联盈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17日。公司在宣传材料中宣称,公司致力于打造集酒店、餐饮、票务、旅游、休闲、娱乐、养生、教育、汽车、地产、零售业、电子商务为一体的多元化、立体式服务平台,涉及近200款产品。公司旗下拥有加盟和消费两大平台,业务重心放在加盟平台。,在全国有4.5万加盟商,以北京居多,每个加盟商最少要交纳3万元的入门费。
  
  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指控,此案首犯朱梓君今年27岁,北京市人,职高文化,北京巨鑫联盈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朱梓君、徐苏宁先后伙同肖章定等人假借销售商品为名,以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联合加盟方案”为依托,通过网络、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给付高额回报,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26亿余元。去年5月9日至11日,13名被告人分别被查获归案。
  
  开庭前,辩护律师们都表示要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朱梓君的律师认为,北京巨鑫联盈公司的运作过程是消费者参与销售分配,很多购物都有返利。另一名辩护律师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诺的是固定回报,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中,只承诺以赢利的25%返利,是浮动的。一位加盟商在法庭上表示,她加盟后投资了3万元购买了床垫和一个热水壶,获得参与返利的资格。按照之前的承诺,投资满15期后可以拿回20多万元。但很快公司就被查封了,她只拿到第一个月的分红1500元。
  
  根据朱梓君在法庭上的陈述,其所设计的运营模式基本运行方式为,每位投资人在充分了解公司运营模式、考察实际商品货物的情况下,自愿与公司进行签约,成为公司的“加盟商”且免缴加盟费;成为加盟商后投资人可以自行选择“订货”,订货单位为“套系”,公司制定的每个套系标准为1500元;投资人在订货并提货后,即可享受所谓的“运营补贴”,亦即返利。
  
  按照朱梓君的说法,该公司运营的巨额收入靠的是“诚信经营”,而利润的主要来源在于商品购销差价。但根据警方的调查,北京巨鑫联盈公司推介的近200款产品中,除了三款产品以外,其他的产品都没有生产企业名称,鞋子、服饰还有茶具及护肤用品等均没有商标。
  
  检方认为,13名被告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1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朱梓君、徐苏宁、肖章定、张涛、刘京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8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第三被告人肖章定曾因涉嫌传销于2007年被浙江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1年6月刑满释放。
  
  仅靠法律不能根治
  
  按照现有处理办法,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将一律依法取缔,财产全部清算,刑事上甚至最高可处以死刑,法律层面上可以称得上是用了重典,但为何效果却平平?自从刑法加入了非法集资罪名之后,非法集资活动仍然呈现高发势头,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对非法集资活动有着深入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对中国商报记者介绍说,我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惩处是非常严厉的。法律上从1998年起就对非法集资作了正式和专门的认定,在“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的行业中列举了两类:一类是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类是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或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截至1998年底,非法集资活动在全国已达7900多起,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形式隐蔽,十分猖獗。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总结出了7种典型的非法集资手段;到了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又总结出了12种共四大类非法集资形式,即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非法集资刑罚的最新完善是在2011年初,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统阐释了在刑法上如何处理非法集资活动。这一司法解释以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界定非法集资活动,并对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给出了两大豁免,即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高额回报是极其重要的诱饵。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的利率常常高达20%至50%,有些甚至接近100%。如在吉林海天公司集资诈骗案中,3个月一期利息为25%,到期由公司还本付息;安徽万物春集资案中,承诺的一年期利润达45%左右,远远超出现行银行存款利率。”
  
  彭冰教授表示,面对嫌贫爱富的金融机构,资金短缺的中小民营企业除了用高息补偿风险来吸引社会上的民间资金,还有其他选择吗?不高息,只有死。虽然高息可能会导致“死缓”,但在争取到的时间内还有发生奇迹的可能。而对于持有闲散资金的民众来说,日益高涨的通货膨胀、狭窄的投资渠道,都在加强集资者高息的诱惑力。“与此前的规定相比,司法解释无疑更为精细化,甚至还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安全港效应。但是,在金融制度环境未有根本改变之前,其对于非法集资活动能起到多大的抑制作用,显然值得怀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李毅认为,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多年持续的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充沛民间资金,也需要寻找更多的投资渠道。然而,根据当下的金融制度,法律规定的融资渠道有限,利用合法渠道获得资金都要满足较高的条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须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尽管目前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然而正规的融资渠道仍然更多地向国有企业倾斜,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在这种环境下,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不自谋出路,走上非法集资的不归路。
  
  建立多部门预警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建议,打击非法集资应注意疏堵结合。对那些纯粹以诈骗为目的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重罚。而对那些由于从正规渠道得不到资金而误入歧途的,应该在处罚的同时,还要切实解决现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努力扩大对社会合理资金需求的供给。
  
  郭田勇认为,我国目前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制度存在两类缺陷,导致对非法集资活动打击不力。一类缺陷是无法明确区分合法的商业交易行为与集资行为,从而导致打击范围有时过大,有时又过于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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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类缺陷是,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来定性非法集资活动,缺乏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具体分析,导致混淆了不同性质的集资行为,从而禁止了所有未经批准的集资活动,无法应对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所产生的合理资金需求,也无法为今后合法化民间融资预留空间和余地,更不符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公共政策。
  
  那么,如何区分合法商业交易行为与非法集资?
  
  彭冰教授表示,目前的认定标准还不够完善。现有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主要有3个:一是向社会吸收资金;二是承诺回报;三是具有非法集资目的。仔细分析,在适用这3个标准区分非法集资活动和一般的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合作时,最重要的是非法集资目的,前者的目的在于非法集资,后者在于获得商品和服务。但是,证明主观目的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此仅凭上述3个标准并不能准确认定非法集资活动,还需要更为精确的标准。
  
  从根本上说,要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然后将更多非法集资活动划入直接融资领域监管,从而既符合法律本身的逻辑,也符合金融实践的现实。为了实现这一建议,需要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对证券的定义,从而使其能够应对现实中花样翻新的各类集资活动。而在具体的监管行为中,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对非法集资行为严加监控,在其萌芽状态就应该要处理掉,不能等到后面资金链断裂,这样损失就大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李毅建议,应该尽早建立银行、统计、工商、税务和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情报信息系统,密切关注民间经济活动走向和重大资金往来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实现先期预测,建立长效预警机制,发现苗头及早介入调查,防止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发生。
  
  “从媒体报道来看,一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公司连续集资的时间跨度往往长达三四年之久,而发案往往是在资金链断裂以后,老百姓不能得到投资返还才报案的,这说明现行的市场监管体系的滞后。除了继续对公众加强投资风险教育,更重要的是要从制度入手,一方面加快投融资改革,为群众理财、企业融资提供多样、快捷的渠道;另一方面,政府应当从准入、流程、结果等方面加强对企业合法经营行为的监管,争取在非法集资处于萌芽状态时及时发现和处置,把损失降至最小。比如,回报达到一定标准的要报政府备案,建立预警机制。”
  
  记者注意到,中国银监会已下发通知,要求从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广告资讯信息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造势,以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
  
  本次排查范围主要包括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以及户外广告、传单、手机短信等,内容主要包括以投资咨询、贷款中介、资金周转、信用担保、典当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信用贷款、低息或无息贷款内容的广告资讯信息;以代客理财、委托理财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承诺保底、快速回报、无风险、高收益内容的理财广告资讯信息;以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债券发行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承诺高息回报内容的投资广告资讯信息;以销售产品或电子商品、委托经营电子商铺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保本、无风险、回购、返租、转让内容的营销广告资讯信息;以销售房地产、产权式商铺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内容的地产广告资讯信息;以造林、种植、养殖、庄园开发、项目开发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固定回报、保本付息、集资或变相集资内容的招商广告资讯信息等。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目前很多理财产品在宣传时都打着保本的旗号,包括银行在内的合法理财产品也会出现类似的广告语。很多宣传广告从表面上往往容易伪装成合法的理财产品,很难看出是否涉嫌违法,因此,不了解其背后真正的商业模式,仅仅打压广告宣传,很难达到防范非法集资的效果。之前曾由知名演员代言的亿霖造林,曾经在央视黄金时段播放广告,其广告语“植树造林,首选亿霖”,难以判断是否属于非法集资。亿霖造林以“托管造林”的名义出售林地,后来被查处,涉案资金16.8亿元。如能切实有效地打击宣传非法集资的广告咨询信息,对打击非法集资本身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关键在于如何从广告宣传内容界定其是否为非法集资,单从表面上看是很难做到的。
  
  【相关链接】
  
  丽水银泰55亿非法集资案主犯被判死缓
  
  9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案金额高达55.69亿元的浙江丽水“银泰房产集资诈骗”案作出二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将主犯季文华一审判决的死刑改判为死缓;核准维持对其他涉案人员的一审判决。这起涉案金额高达55亿余元的非法集资案案情复杂,影响重大,仅卷宗就达1180册,是建国以来浙江省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季文华、季林青、季永军等人在仅有极少量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借款等方式筹得资金,取得丽水市区的两块土地使用权,注册成立了庆元县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后经多次更名、增资,至案发时,该公司名称为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季文华,季胜军、季永军、季林青为董事会成员。银泰房产集团公司多次增资均来源于集资款和借款,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本人并未实际出资。
  
  2003年至2008年7月,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隐瞒公司亏损的真相,通过竞买土地、媒体虚假宣传等方式,造成其经济实力雄厚的假象,采取支付高额利息、发放集资奖励等手段,以开发房地产为由,采取个人出具借条,由银泰房产集团公司或下属公司担保的形式,以15%—90%的月利率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遂昌县、庆元县、衢州市龙游县、湖南省株洲市等地大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计集资额人民币55.69亿元,绝大部分用于归还到期本金、支付高息和购置个人财产及挥霍等,少部分用于公司经营,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14.727亿元。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季文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抽逃出资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季林青、季胜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季永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尹温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周望慧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季文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量刑部分予以改判,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判对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周望慧、尹温和的定罪量刑适当,予以维持。
  
  2008年7月,因银泰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丽水佳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银泰集团及下属公司总资产6.9亿元,总负债18.6亿元,资不抵债11.7亿元。如依法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只有33.53%,最终,丽水市委、市政府决定最终的清偿率按42.11%执行。
  
  一项来自浙江大学“民间融资引导与规范”课题组的调查显示,浙江各地的民间融资利率水平不一,杭州的利率一般在10%—20%之间,有时高达35%甚至50%;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年利率达到了20.36%。暴利驱动下,非法集资类案件屡打不绝,2009年成为浙江省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高发期,台州从2008年的15件涉案7.6亿,上升至2009年的24件9.3亿,2010年又降为19件涉案1.4亿,金华市在2009年共有39件,相当于前后4年的总和,绍兴市2009年54件,比2006年增加了4倍。(记者李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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