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口法院涉小额贷款公司和涉小微企业案件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3日浏览量:88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孙丽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今年以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非常重视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服务好他们,正是保持这种机制良好运行的重大保障和强大力量。因此,本文从京口区人民法院涉小额贷款公司和涉小微企业案件的现状出发进行调研,通过对京口区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涉诉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了京口区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而提出处理好涉小额贷款公司和涉小微企业案件的意见建议。
一、京口区人民法院涉小额贷款公司和涉小微企业案件的现状
今年1-8月,京口区人民法院共办理涉小额贷款案件64件,其中涉贷款公司类案件13件,占案件比例的20%,涉担保公司类案件39件,占案件比例的的60%,涉典当行类案件12件,占案件比例的的18%,共办理涉小微企业合同纠纷案件411件,占全部商事案件的71%,共办理劳动纠纷案件137件,占涉小微企业案件的33.3%。案件主要情况如下表:
涉案情况 涉案类型 |
涉案行业 | 涉案数量 | 案件类型 | 涉案金额 |
涉小额贷款公司 |
贷款公司 | 13 | 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 10643241元 |
担保公司 | 39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30238167元 | |
典当行 | 12 | 企业借款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39054248元 | |
涉小微 企业 |
小微企业 |
274 |
企业借贷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定作合同 |
187584156.07元 |
小微企业 | 137 | 劳动争议 | 1161937元 |
从上表可以看出,京口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小额贷款公司和涉小微企业案件方面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较多。从数量上看,1-8月京口区人民法院涉小额贷款和涉小微企业案件共计475件,相当于每天2个案件的频发率,特别是涉小微企业占了整个商事案件的71%,和占38%的105件银行案件及占1%的5件个人案件相比,数量优势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二是案件类型较集中。我们容易发现,涉小额贷款案件全部属于合同法的范畴,合同类型无非是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两类。三是涉案总金额较大。虽然单个的涉小额贷款公司案件或者涉小微企业案件不足以引起我们注意,但是从1-8月京口区人民法院反映出来的涉案金额来看,涉小额贷款公司和涉小微企业案件总涉案金额达36868.2万元,我们光从纠纷解决过程中就可以看到小微企业具有的发展活力和经济杠杆作用。
我们在办案中还发现,京口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小额贷款公司和涉小微企业案件方面还存在如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和涉诉金额逐渐增长。尽管我们认为,过去此类案件的数量较大,法院也为此投入了较大力量,但从今年1-8月的情况来看,同比去年不论在案件数量上还是涉案金额上都有非常大的增长。二是个案差异和难度逐渐增大。虽然此类案件涉案类型均在合同法范畴之内,但是办案中我们发现,即使是看似非常相似的案件,个案差异都呈现出非常大的差异,同时很多案件处理难度比较大,这从我们数量庞大的讨论和调查可以看出。三是案件影响力逐渐增强。随着小微企业的关注度不断攀升,微博等新型媒介的不断发展,使得我们办理的每个案件都处于强大的舆论监督之下,这也使我们办案人员形成了谨小慎微的工作态度和公正廉洁的工作作风,而在这种几乎挑剔的监督机制下,此类案件的影响力逐渐增强。
二、京口区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涉诉的原因分析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起步想对较晚,在发展上必然有一部分短板使其与当前的法治环境发展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在这种相对滞后的发展水平下,使得它们不断地牵扯进诉讼纠纷当中来。与此同时,我国在经济发展中长期忽视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在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上,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相比显得捉襟见肘。此外,我国法律知识普及水平不广,而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的参与者本身是在普通群众成长出来的,这种滞后性也是它们涉诉的原因之一。综合来看,京口区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涉诉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产业发展不成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导致涉诉。当前市场上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在产业结构以传统的加工、服务业居多,高新技术产业的高投入和技术门槛,他们中的大部分处于初创行业的起始阶段,创新能力明显不足,抵抗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明显较弱,这些自身因素抑制了小微企业及时转型升级,严重束缚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在这种不成熟的产业发展情况下,竞争压力与日俱增,在产业中不断洗牌的企业结构发展中,许多问题导致经营不善带来的违约比比皆是。二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衍生涉诉问题。政府在融资政策上没有给小微企业足够的生存空间,从而推动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化、复杂化、延伸化小微企业涉诉借贷日趋多样复杂。从表面上看大都是个人之间的借贷,但实际上是小微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贷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这类借贷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延伸到个人、家庭和企业之间,加剧了纠纷的复杂性。同时,这类借贷往往还呈现出还款时间跨度短、涉案标的大、利息明显过高等特点,有高利贷嫌疑,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产生连锁反应,严重影响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当前市场还存在系统性的竞争不公开、不公平、不合理等现象和问题,如税费负担重、融资环境差等等都直接影响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这些现象和问题很难依靠简单的、短时间的政策调整和刺激来全盘解决。因为没有形成良好的风险预防和解决机制,企业主弃企避债加剧矛盾扩大企业主避债具有预谋性、突发性,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增加了涉小额贷款和涉小微企业案件的处理难度。三是法律相对不健全和法律知识普及不广留涉诉隐患。我国法律在涉及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方面相对来说不够健全,司法解释的出台也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纠纷处理环境,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这类案件的增长。法律知识的普及不广,使得部分企业主在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中不够规范,迫于竞争和成本的压力,用工不规范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导致劳动纠纷频发。也有部分企业诚信意识缺乏、合同观念淡薄,在买卖过程中出现质量瑕疵、拖欠货款、超时供货等现象导致合同纠纷频发。在加工承揽过程中,口头约定、现金交易、不注重证据保全,一旦发生争议就直接导致举证困难,也是合同纠纷不断增加的重要原因。
三、京口区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京口区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在京口区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面临诸多挑战,这是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阵痛”,也是转型升级所带来的“倒逼”压力。在审判中我们发现,京口区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经营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经营成本不断攀升与同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中生存。小额贷款公司在小微企业的行业洗牌浪潮中,放款风险不断攀升,资信审核和信贷管理存在非常大的困难,这也导致用工成本的上涨,职工工资待遇持续提高,社保、医保等费用相应增加,利润空间深受挤压。小微企业存在着传统产业结构升级不快、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等方面的问题,依靠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作为维持低价竞争的发展方式,已难以适应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的形势,固定资产升级周期加快造成的一系列技术改造使得经营成本不断攀升。此外,京口区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逐年增多,使得同业竞争相当激烈,市场发展逐渐面临新挑战,促使他们在分食“蛋糕”的同时,需要不断抵御出局风险。二是遭遇金融环境畸形与要素保障困难的双重“绑架”。小微企业和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在市场环境中扮演借方与贷方,但是当前畸形的金融环境使双方都在羁绊中开展业务。小微企业贷款时通常会在规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左右,再加房产土地抵押登记费、工商查询费、抵押物评估费、担保费、会计审计等中间费用占贷款成本20%左右。而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他们放贷的对象普遍规模小,缺乏抵押资产,且有效担保不足,同时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不健全,依法经营、诚信观念不强,这种情况必然导致以资信为基础的金融环境畸形,他们开展业务必然受到限制。此外,要素保障困难也小微企业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困难之一,从小微企业的角度来看,各地天然气、电力指标缺口较大,特别是受土地指标制约,小微企业扩大再生产项目很难获得项目用地。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角度来看,他们的服务对象受投资强度、投资规模等较高的“门槛”影响,要素保障困难的增加,间接地使他们与大中型贷款公司不在同一起跑线上。三是缺乏创新与市场培育不够使它们缺乏发展活力。小额贷款公司从放贷形式上看,比较传统单一,从发达国家的发展情况来看,他们有着许多现代化的融资形式,电商融资就是其中之一,它主要针对个人小额贷款需求,形式灵活,甚至以类似信用卡的形式在一定额度内依靠资信进行放款,这些渠道创新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对小微企业来说,技术创新才是拜托困境的出路,新兴产业的繁荣只有在小微企业的充分参与才能保持应有的活力。培育成熟的多元化市场是一个过程,但是我们不能停止不前,我们应该通过改革,让更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享受到红利。
四、处理好涉小额贷款公司和涉小微企业案件的意见建议
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和纠纷的有效解决是我们处理好涉小额贷款案件和涉小微企业的主要目标,基层法院在审判中应不断深化服务内涵,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我们认为,办好涉小额贷款公司和涉小微企业案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注重民生保障,提升司法效率。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吸纳了大量的社会就业,办好涉小额贷款公司和涉小微企业案件对保障民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个作用在劳资纠纷的处理上得到了集中体现,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一方面我们要加强预警机制,在立案、诉前调解阶段,发现重大、疑难、可能引发群信群访等有涉稳定的案件苗头时,应及时启动预警机制,争取提前介入,在诉前沟通中促成矛盾的及时化解,另一方面我们要与司法局、人社局、信访局以及企业工会加强沟通,定期开展会商,强化合作,及时纠正违法用工,从源头上预防劳资争议的发生。二是强化信息共享,深化服务内涵。及时与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避免因企业弃企避债从而导致案件送达难、审理难、执行难等诸多司法实务问题。施行诉执对接,审执兼顾,厘清法律关系,一旦案件审理明确就集中判决,迅速转入执行程序集中执行。强调依法办案与灵活执法相结合,注重高质、高效,严格依法办案,充分发挥即时执行、财产申报、执行威慑、执行协作网络等制度优势,本着“扶持、引导”原则,给予“合理期限”、“分批履行”、“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帮助暂时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被执行人企业快速恢复生产和销售;依法追究隐匿、私分、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强化执行和解,灵活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企业财产,避免损失扩大,构建快速执行“绿色通道”,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走出诉累困境。三是完善审判机制,助力经济发展。这两年的指导性案例,为我们的审判机制的健全提供了很大帮助。在案件审理中,死扣法条显然不利于达到本来的法意目标,在涉小额贷款公司和小微企业案件审理方面,可以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完善审判机制。比如说,对于小微企业或其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所需,向社会公众借款,并将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要依法予以保护,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对于高利贷的司法审查,不局限于“借条”形式的审查,加强对借款事实审查,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防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高利贷骗取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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