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金额、综合费、违约金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4日浏览量:88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王 鑫 林晓君 孔燕萍
对于当金的确定,有学者表示,当票的实质为合同,当金即是所贷款项的记载,因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即是当金,以当票实际记载为准。综合服务费何时支付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当金中约定扣除首月综合服务费并不影响典当金额的确定。基于此,典当行预扣综合费是否合法的问题即迎刃而解。与会行业代表指出,预扣综合费是典当行的普遍做法,希望司法裁判尊重行业惯例。
典当行的收入包括综合服务费和利息。行业代表认为,综合费和利息分属不同性质,4倍同期贷款利率是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典当不应受此约束。与会学者则指出,理论上专业机构的融资成本应低于民间借款利息,至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几倍才构成高利率则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学者介绍了国外立法、司法对高利率借款的态度,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良好借鉴。与会法官表示,利率是否过高的衡量应以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审慎审查。
对于典当纠纷中的违约金认定,有学者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以进行调整,不因典当行业而具有特殊性。与会行业代表则指出,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当充分考虑违约成本高于守约成本的平衡法则,否则对诚信社会的建设将产生不利影响。也有法官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应该予以统一计算,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可认定为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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