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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办理典当抵押贷款 起诉解除合同被驳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浏览量:99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张先生委托叶某办理妻子名下房屋的抵押贷款等事宜,后叶某以张先生夫妇的名义与北京一家典当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贷款90万元。后张先生夫妇与典当行产生纠纷,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典当合同无效,并要求典当行返还房产证,协助解除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女士、张先生起诉称,2010年8月,张先生受叶某欺骗,瞒着妻子张女士办理了房屋抵押委托公证书,委托叶某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处房产到被告某典当行办理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贷款90万元。2010年8月31日,叶某和被告典当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书。现张女士已对委托公证书办理了部分撤销,并且,张先生已还款130万元。现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无效;典当行返还房产证,协助解除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被告典当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合法有效;我公司未收到张先生返还的130万元款项,仅收到我公司员工郝某转交的原告应付的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案涉及的钱款返还问题待涉案合同效力确定后另案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原告委托叶某代为办理有关张女士名下的房屋的抵押贷款等事宜,北京某公证处对《委托书》出具了公证书。此后,叶某根据上述《委托书》,以二原告的名义与被告典当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尽管2013年3月26日,北京某公证处对该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中张女士委托的部分权利予以撤销。但在《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签订时,典当行依据叶某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有理由相信叶某有权代表二原告签订上述合同,因此,叶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其代表二原告与典当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有效,二原告作为被代理人,应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叶某的上述代理行为导致张女士经济损失,张女士可另行向相关过错方主张权利。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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