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法院明确典当纠纷裁判标准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5日浏览量:63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体系的逐渐健全,典当行业日趋发达,围绕典当行为的民事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日,海淀区法院民三庭通过调研发现,典当纠纷已由单一的债务追讨,逐渐演变为争议内容多样化的纠纷类型,主要体现在对当票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的认定、预扣综合费用和利息的处理、当户无权处分当物造成影响以及绝当后不处分当物后果等问题上。
据了解,目前我国调整典当关系的唯一规范性文件是2005年4月1日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对此均无明文规定。海淀区法院民三庭认为,应根据商事审判的特点明确裁判标准:
一是将当票本身作为合同,严格将典当行与当户间的权利、义务内容限于当票上的内容,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与当票不符的,当事人不应以典当关系提出权利主张。
二是预扣利息应类推适用合同法中有关借款预扣利息的规定,预扣部分不再作为当金本金,预扣综合费用,当金本金的数额仍可以约定为准。
三是当户对当物无权处分,导致典当行错误收当,典当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影响,当户依据当票所应负担的债务范围不应改变。
四是绝当发生后,如典当行不处分当物,继续要求当户履行合同,实际上等于扩大了当户本应负担的债务范围,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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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当户对当物无权处分,导致典当行错误收当,典当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影响,当户依据当票所应负担的债务范围不应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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