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典当业务 触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3日浏览量:215来源:龙江融媒 长沙打非专线作者:张长江 赵丹 肖丽 李鹏林
(来源:龙江融媒)
陈谋忠合伙开办金银回收店,未取得典当资质,店内设置“当、押”标识,向群众开展黄金、手机质押等“典当”业务,累计25笔业务,非法获利一万余元,涉案物品价值五万余元。法院认定其无证变相经营典当,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案例详情
2013年5月7日,被告人陈谋忠与邹某丰经商谋后,各出资75000元合伙向方某卿租赁了海城镇某楼房装修为典当商铺,屋外面悬挂招牌是“金*回收行”、楼面推出可以移动的招牌是写有“金*回收”、“押”的字样,楼面装饰有“富隆金*回收”、“押”,营业区的后墙上挂有海丰县城富隆金*首饰行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的写着“当”字的招牌(1米*1米)。在没有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经营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于同年6月8日对外开张营业,进行典当经营业务,接受陈某俊、缪某峰等人提供的金银首饰、手机等典当物品25宗,非法获利14412元。
2013年7月5日,海丰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汕尾市某典当有限公司的举报,对海丰县海城镇某典当商铺进行查问,该商铺经营者陈谋忠正在商铺中,被该大队侦查人员通知到海丰县公安局接受询问,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当场缴获装有典当的黄金鑲玉、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金珠、手机等物品的信封共15个,缴获断当的钳戒、模戒、平戒、佛金坠、梅花戒、项链、耳钉树、零碎首饰等物品18件,现金40000元以及账簿等材料一批。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缴获的典当物品价值共计54404元。
法院判决
海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谋忠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典当业务,数额5440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谋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件警示
典当属于国家特许经营金融业务,典当行属于地方金融组织,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典当行、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典当业务,不得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典当”等显示金融业务特征的字样
各类寄卖行、金银回收店、调剂商行经营范围仅限物品回收、寄售代售,严禁以寄存、保管、抵押等名义变相押物放款。凡无证经营典当业务,监管部门可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经营者刑事责任。请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严格恪守经营范围,自觉规范经营,杜绝触碰非法典当法律红线。
▌来源:长沙打非专线
编辑/张长江
审核/赵丹肖丽李鹏林
陈谋忠合伙开办金银回收店,未取得典当资质,店内设置“当、押”标识,向群众开展黄金、手机质押等“典当”业务,累计25笔业务,非法获利一万余元,涉案物品价值五万余元。法院认定其无证变相经营典当,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案例详情
2013年5月7日,被告人陈谋忠与邹某丰经商谋后,各出资75000元合伙向方某卿租赁了海城镇某楼房装修为典当商铺,屋外面悬挂招牌是“金*回收行”、楼面推出可以移动的招牌是写有“金*回收”、“押”的字样,楼面装饰有“富隆金*回收”、“押”,营业区的后墙上挂有海丰县城富隆金*首饰行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的写着“当”字的招牌(1米*1米)。在没有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经营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于同年6月8日对外开张营业,进行典当经营业务,接受陈某俊、缪某峰等人提供的金银首饰、手机等典当物品25宗,非法获利14412元。
2013年7月5日,海丰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汕尾市某典当有限公司的举报,对海丰县海城镇某典当商铺进行查问,该商铺经营者陈谋忠正在商铺中,被该大队侦查人员通知到海丰县公安局接受询问,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当场缴获装有典当的黄金鑲玉、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金珠、手机等物品的信封共15个,缴获断当的钳戒、模戒、平戒、佛金坠、梅花戒、项链、耳钉树、零碎首饰等物品18件,现金40000元以及账簿等材料一批。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缴获的典当物品价值共计54404元。
法院判决
海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谋忠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典当业务,数额5440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谋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件警示
典当属于国家特许经营金融业务,典当行属于地方金融组织,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典当行、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典当业务,不得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典当”等显示金融业务特征的字样
各类寄卖行、金银回收店、调剂商行经营范围仅限物品回收、寄售代售,严禁以寄存、保管、抵押等名义变相押物放款。凡无证经营典当业务,监管部门可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经营者刑事责任。请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严格恪守经营范围,自觉规范经营,杜绝触碰非法典当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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