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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城秀法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借款行为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05日浏览量:19来源:政务:秀山县法院作者:李星谕
  生活中,以个人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又将钱款借给亲朋好友,双方借贷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近日,秀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债权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最终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王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4月至6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王某借款,王某通过某银行贷款150000元后多次向张某转款。张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129500元,此款项是由王某从某银行借贷,每月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付,费用从2月份开始支付。2022年2月,张某向王某还款7800元后未再有转款行为,王某催收未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未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出借给张某的借款在《借条》中载明系王某从银行贷款所来,该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转贷,其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应属无效,借款应予返还,根据过错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张某还应返还王某未还款项121700元。双方对转贷行为知情,均存在过错,因未明确约定利息,王某从某银行贷款已按该行贷款利率计息承担了部分损失,本院综合考虑,酌定由张某承担其剩余应返还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遂判决张某返还借款本金121700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寄语
  法官提醒,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积极核实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论是从银行、信贷公司还是“白条”“花呗”等网络信贷平台套现后出借,均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有较大的风险。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不仅导致合同无效,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导致“血本无归”。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李星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