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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关司法实践:借条约定到期不还抵押物归债权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5日浏览量:33来源:资产保值小助手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借条中约定“到期不还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但债权人仍可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抵押权。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流质条款的法律定性与无效依据

(一)流质条款的界定

流质条款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例如借条中约定“若到期未还款,房屋归出借人所有”,即属于典型的流质条款。

(二)法律明确禁止流质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而非直接取得所有权。

这一规定延续了《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强调抵押权的本质是变价受偿权,而非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无效后果:

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例如,抵押合同中关于抵押登记、担保范围的约定仍可独立生效。

二、债权人的法定救济路径

(一)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

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或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协商折价:需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且折价金额不得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司法程序:若协商不成,债权人需向法院起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拍卖、变卖抵押物。

优先受偿范围:

债权人可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诉讼费、评估费)。

(二)抵押登记的关键作用

不动产抵押: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无法优先受偿。


案例:若借条中约定以房屋抵押但未登记,即使流质条款无效,债权人仍无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如车辆、设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如,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车辆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债权人无法追回车辆。


三、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一)避免变相流质条款

禁止约定固定价格处置:即使通过第三方(如监管人)以固定价格购买抵押物,仍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流质条款。例如,约定“监管人以2001万元购买抵押基酒”因违反禁止流质原则而无效。

拒绝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如“到期不还款则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将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债权人需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债权。

(二)债务到期后的合法处理

协商以物抵债:债务到期后,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此时需注意:折价金额需公平合理,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若抵押物为不动产,需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及时行使权利:债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四、法律依据与典型案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明确流质条款无效,但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五条:规范了监管人参与的质押合同效力,强调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实现。

典型案例:

华黔酒业公司案:法院认定“监管人以固定价格购买质押物”的约定构成变相流质条款,该条款无效,但债权人仍可就质押物拍卖所得优先受偿。

中国法律服务网咨询案例:债权人被建议通过起诉实现抵押权,而非直接主张抵押物所有权。

五、总结

借条中约定“到期不还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因违反禁止流质原则而无效,但债权人仍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债权:办理抵押登记(尤其是不动产),确保抵押权有效设立;债务到期后协商折价或通过司法程序拍卖、变卖抵押物;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通过上述路径,债权人既能规避流质条款的法律风险,又能合法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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