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辽宁典当网 >> 关于协会

最高院:起诉时未行使抵押权,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有期限吗?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4日浏览量:19来源:周军律师聊案子作者:周军律师

在借贷、交易等经济活动中,抵押权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被广泛运用。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通常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然而,实践中可能出现起诉时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的情况。

如果起诉时未行使抵押权,还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吗?有期限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若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抵押权人未在此期间行使抵押权,其要求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主张大概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明确:

在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未一并起诉抵押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制度已经不能适用,但抵押权仍有进行保护之必要。

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之精神,应当将该条扩张解释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②;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则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③。

只要当事人在前述的保护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抵押权就应受到保护。

周军律师提醒,抵押权人应密切关注主债权诉讼时效,及时行使抵押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经济活动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对法律的误解而产生不利后果 。

1、债权人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3年内)提起诉讼,起诉时不要漏掉抵押人、不要随意放弃“实现抵押权”的诉请,以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

2、如果债权人确因客观原因仅起诉债务人未起诉抵押人,未诉请实现抵押权的,一定要在判决生效后的申请执行期间(2年内)通过诉讼或非诉途径行使抵押权;过了2年,抵押权不受保护。

3、如果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不能因为债务人“无产可破”或误认为始终享有抵押权保障而放弃申报债权;不申报或过了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的,抵押权不受保护。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互联网,文章内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及时删除。谢谢!)


温馨提示:如需业务、风险在线讨论,辽宁省内典当企业请加入辽宁省典当协会会员群(133649286),外省典当企业可加入典当精英群(52233943),加入时请注明典当行全称与真实姓名。


推荐文章

查询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