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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已转让交付但未过户的车辆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1日浏览量:209来源:互联网作者:李梅兰律师
  【关键词】强制执行、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过错
 
  【内容摘要】被执行人将其名下车辆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简要案情】
 
  江某欠高某借款10万元,高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书确认:江某在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高某借款5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高某余下借款50000元;若江某未按第一期约定偿还借款,高某有权以全部案款为标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江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被执行人江某名下有大众牌轿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予以查封。案外人伍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经购买且实际占有该车辆,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院另查明,案外人伍某与被执行人江某于2016年4月3日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于当天交付车辆,但是伍某提供的打款凭证的对方账号名为“陈某”。另查明,双方在购车合同中约定,待江某打完三个月按揭款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案焦点】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该车辆。
 
  【具体分析】
 
  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在机动车所有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机动车所有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有权对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案外人伍某占有该车辆长达一年之久未办理变更登记,其不得对抗强制执行债权人即特定情形下的善意第三人。
 
  按照车辆登记管理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本案中,伍某占有该车辆后长达一年之久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可见其存在重大过错。同时,伍某所提供的打款凭证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支付了该车辆的全部价款。因此,虽然江某名下车辆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前已经出卖给案外人伍某且实际交付,但法院仍有权对该车辆采取强制措施。
 
  【法院裁判】
 
  驳回案外人伍某的异议申请。
 
  【法官提示】二手车买卖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购车人应在购车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车辆所有权的转让登记,避免出现其他有权机关对车辆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时,购车人因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自己对该车享有的权益很可能受到意想不到的损失。购车人在购买车辆时最好到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咨询,切勿因贪图便宜而草率与他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在签订协议前应当到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该车相关信息,有无相关权利瑕疵,避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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