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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责任类型 担保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5日浏览量:52来源:合肥日报作者:
  案例:2013年,李某向银行申请农户贷款10万元,因没有房产等作为抵押,遂找朋友王某、田某、陈某、赵某等4人作为责任保证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上签字确认。2015年4月,借款到期后,李某没有按时还本付息,银行几经催讨无果,便将李某和其他4名保证人,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还本付息。但王某等人认为自己应承担一般保证,只有在李某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自己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10日内归还借款和利息,其他4名保证人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偿付后可向李某追偿。
 
  专家点评:在担保合同中,有些只有担保人签字,没有注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一旦发生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统一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我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李某到期后无法偿还银行借款,而王某等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拒绝。同时每个保证人都需要对全部债务承担偿付责任,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偿还债务。因为王某等4人没有约定分担比例,因此平均分担偿还李某的债务。
 
  专家提醒:为他人担保前,应考察对方是否有还款能力、良好的还款意愿。不要碍于情面,轻易为别人担保,到最后对方无力还贷,让自己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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