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几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4日浏览量:108来源:互联网作者: 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 张国东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现金贷业务纳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范畴,统筹开展对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对现金贷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了现阶段现金贷存在的问题,并对潜在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提出了警示。
一、《通知》主要内容
(一)现金贷业务发展的六大原则
1.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才可经营放贷业务。
2.对现金贷利率进行限制,并给出计算方法。《通知》重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要守住年化利率36%的红线。利率的计算方法是看综合资金成本,即“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禁止了现金贷业务中的“砍头息”现象。
3.放贷机构要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诱人举债,避免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在细节上有详细的规定,如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亦要求不得向无收入者放贷,同时明确单笔贷款总负担要有上限,展期不超过两次。本条借鉴美国对发薪日贷款的监管做法。
美国州政府对发薪日贷款的监管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一是对贷款利率的限制,一般用利息金额上限来表示;二是对单笔贷款本金的限制;三是对借款期限的限制;四是对同时借款的笔数(共贷)的限制;五是对贷款展期次数的限制;六是设置冷静期;七是要求提供延期选项。(具体见邹传伟博士《美国对发薪日贷款的监管》)
4.放贷机构审慎经营,不得隐瞒不良资产。放贷机构在经营现金贷业务时要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加强风险防控,要减少甚至杜绝多头借贷、重复授信、以贷养贷等现象。
5.不得暴力催收。
6.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不得滥用技术,以“大数据”名义窃取滥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二)对网络小额贷款的整顿
《通知》从机构资质、业务类型和资金来源等三方面,对网络小贷机构进行整顿,对网络小贷进行纠偏。强调了属地管理,限制了网络小贷业务的杠杆率。
1.不再批设网络小贷公司。《通知》和网传11月21日发布的《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的通知》相比,多出了一项: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网络小贷由地方金融办负责审批和监管,但网络小贷的放贷范围是全国,这是中央和地方事权监管的矛盾。《通知》强调了小贷公司的属地管理,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将受限。
2.规范网络小贷的业务类型。网络小贷公司经营的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业务都被叫停。
3.加强网络小贷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对网络小贷杠杆率作出限制。《通知》从吸收存款、转让信贷资产、通过P2P融资、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等方面限制了网络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避免过多资金流入现金贷市场,从资金源头预防现金贷的过热发展。
各地对网络小贷公司表内融入资金余额的基本要求是,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5倍至2倍,比如,重庆规定的小贷公司杠杆率是2.3倍。但是网络小贷公司通过场外金交所债权拆分转让,或者发行小额贷款的资产支持证券(ABS),避开了这类杠杆率的限制。Wind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2017年前11个月,小额贷款的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规模分别为144亿元、726亿元和2421亿元,增速极快。可见杠杆增长的非常快。
《通知》规定:“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明确了网络小贷公司的ABS等融资均不能出表,合并计算杠杆率,从而降低网络小贷的高杠杆率现象。
《通知》要求,对于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超过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但《通知》并未给出过渡期的具体期限安排。
(三)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
《通知》规范持牌金融机构合作行为,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联合贷款、助贷,从而控制现金贷资金来源。
1.联合放贷需持牌经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2.规范“助贷”业务。助贷一般是指金融中介机构(包括商业银行、P2P网络借贷平台、消费金融公司、信托等)与助贷机构合作,金融中介机构提供资金,助贷机构负责获客、风控等环节,金融中介机构与助贷机构的风险与收益划分由双方协商决定。
《通知》要求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风险兜底是指,在助贷业务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不参与实质风控,通常不承担风险,由助贷机构通过保证金或回购等方式承担全部风险。趣店在与新网银行、渤海国际信托、厦门国际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的助贷业务中,承诺风险兜底。
(四)完善P2P现金贷业务,推进P2P备案管理
《通知》要求P2P信息中介平台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规定从客户来源方面对现金贷业务的发展进行了限制,也堵住了P2P平台通过自有借款端或与外部现金贷助贷平台合作经营现金贷的路。
根据各地金融办对P2P的整改措施看,P2P网贷机构介入现金贷业务的程度,以及整改效果,也将影响其在地方金融办的备案。
二、《通知》特点
(一)强调回归本源
现金贷最初是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出现的,作为依托互联网快速发展起来的新兴业务模式,在满足客户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现金贷业务机构介入了“灰色地带”,出现了高利借贷、暴力催收、滥用信息、监管套利等问题,变成了“嗜血的现金贷”、高利贷。本次规范整顿现金贷活动,便是让现金贷业务开展规范化,让其回归普惠金融,以其快捷性等为有临时性日常支出需求的居民便利的金融服务,填补传统机构的服务空白区间。
(二)多方下手,全面治理
在现金贷业务层面,按照问题导向的原则,从降低高利率、严禁多头借贷、以贷养贷和高杠杆等方面来规范。在机构层面,从纠偏网络小贷、规范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行为、完善P2P现金贷业务等方面来规范,也即从放贷主体、资金来源、客户来源三方面,分别做出整治要求,全方位整顿现金贷业务。
(三)建立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以及“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将促进行业信用基础设施和举报平台建设,加强会员机构自律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三、几点后续想法
(一)长尾人群的金融需求要正视
对违规的金融行为进行整治,避免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是应有之义,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忽略社会中存在的小额的金融需求。普惠金融就是要增加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易得性,实现金融民主。可以通过金融科技,在监管下逐步实现金融服务队长尾人群的覆盖,让居民享受到平等的金融服务。
(二)要加强金融行业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央行个人征信系统共收录自然人8.99亿,其中,4.12亿人有信贷记录,意味着有4.87亿人没有信用记录,无法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过多信用白户的存在,客观造成了正规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贷款,给了不规范的现金贷恶性发展温床。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将给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三)要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大力推广金融常识教育,能识别金融骗局。在避免现金贷“债务陷阱”方面,应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署(CFPB)2017年最终监管规则,在“防范要求”和“保护要求”方面出台细则,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
(四)现金贷不良资产的处理应合规
现金贷经过高速发展,业务规模体量很大,数据显示,现金贷业务余额规模1万亿元,其中,非持牌机构的业务规模约6000亿元。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最新发布的现金贷报告显示,截至11月19日,该技术平台发现在运营现金贷平台2693家,各类用户近1000万人,全部平台的人均借款金额约为1400元。但由于其高违约率,也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关于现金贷不良资产的处理方法,要给出合规的办法,避免暴力催收,甚至黑恶势力介入。
(五)未对非银金融机构做出限定
《通知》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但是,券商、基金等非银金融机构能否投资以现金贷为底层资产的ABS产品,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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