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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民间借贷类案件增多原因和解决建议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1日浏览量:148来源:中国网 作者:
  近几年来,苏北某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增长幅度大,涉案金额更是剧增,2014年受理民间借贷类案件1168件,结案标的额为17459.33万元;2015年受理1567件,结案标的额为20790.06万元;2016年受理1589件,结案标的28428.47万元。2017年截至8月底已受理1335件,标的已达19843.07万元。上述民间借贷类案件,有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有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民间借贷类案件剧增除了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回报高等特点吸引着社会的闲散资金;债权人欠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许多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差、鉴别能力弱,受到高额利息的诱惑,或者是亲朋好友的传言鼓动,忽视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的考察;由于个人征信情况属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外公开,大众无法查询获知,所以债权人对企业或者个人的资产信用情况不得而知,对还款能力、资产状况无法掌握,造成在出借时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出借的盲目性等原因外,还有以下原因并列存在:。
  
  一是借贷手续不规范。虽然借贷双方有文字性质的证据,但文字表述往往过于简单,文义含糊,存在歧义。目前,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推广,资金流转愈发便捷,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都有支付功能,这些案件从无到有,以每年增长10%的趋势猛增,但是原被告对款项往来的用途、目的说法不一,造成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
  
  二是约定的担保名存实亡。有的案件,当事人会以房屋做抵押,约定借款到期不还,抵押的房屋归出借人所有,并把房产证原件也交予出借人。债权人认为,债务人的房子抵押了,房产证也在,认为不会出现不还款的意外。孰不知,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房屋类不动产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本无法实现抵押权;还有的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往往没有签订担保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对担保的期限、承担责任的形式、担保的数额均不做约定,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担保责任难以认定。也有部分案件对担保的相关事项约定的比较明确,但是债权人对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清楚,导致诉讼时过了对担保人的追诉期限,造成担保没能发挥保证债务实现的作用。
  
  三是将利息计入本金收取高息。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是导致标的额急剧膨胀的因素之一,把一定时间段内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再出具借条,以增大本金数额;有的在借据约定了利息,但对方若不按期归还借款,形成所谓的“违约金”,便把已产生的利息加入未归还的本金,重新更换借条,依次类推,谋取高利;有的直接把利息写明在借据里。
  
  四是起诉夫妻双方。原告以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将夫妻双方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法庭审理过程中另一方往往抗辩对借款不知情。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为减少民间借贷类纠纷案件,防止由“小众”类案件向“大众”类案件转变,建议相关部门:
  
  一要建立联动机制,共享相关部门的信息平台,便捷查询债务人的相关信息,便于法院送达,也便于债务人及时提出答辩,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各方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二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三要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切实让守信的人得到实惠,让失信的人受到惩罚。还要通过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呈现的特点及困难的分析研究,寻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从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作用,推动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费尤祥、孙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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